我们期待法律是完善的,执法是公正的,弱势群体能顺畅地获得权利救济;同时法律又是被信任的,法律因其刚性和人性化,而获得人们的信任和敬畏。即便再有一些极端事件发生,人们也不会对生活中的常识和价值产生怀疑。
9月27日,一辆货车在310国道河南民权县罗庄超限检测站被拦停,超限站下达3万元罚单。11月24日,该车车主河南永城籍货车车主张高兴和妻子侯燕喝下了农药,张高兴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侯燕仍在医院治疗。去年11月,河南永城也曾发生类似事件,一名车主不堪超载罚款服毒自杀,最终经抢救出院。
无论当事人的具体意图是什么,因不堪罚款而服毒,并付出生命的代价,都是一个沉重的悲剧。面对个体悲剧,人们首先应表达惋惜和心痛,这是展开所有讨论的基础。即便要批评车主如此维权是多么糊涂,多么不负责任,也应该将这种角度和观点建立在上述基础之上。在具体生命面前,价值讨论有时是虚空的,只有在逝者得到安息之后,人们才有资格去分析事情的缘由,讨论生死的意义。这是文明社会对待个体生命和死亡应有的态度。
表达惋惜和心痛之后,个案的追问和反思就应该继续。车主为何要以服毒方式维权?是因为承受了不当的处罚,遭受了莫大的委屈,还是当事人过于莽撞和非理性?情况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会不同;情况不明,结论也就很难作出。这些都是可以调查清楚的事实。比如,具体的处罚依据是什么,具体的处罚力度是否合理,当事人的诉求是否得到了及时回应,当事人的困难是否得到了应有的体察,这些都属于事实层面的判断。对此,作出处罚的部门必须以详细的事实,向当事人和公众交代清楚。
其次,当事人作为弱势群体,其维权行为是否合理?维权渠道是否通畅?即便在处罚过程中发生了一些问题,若表达诉求和维护权利的渠道通畅,当不至于出现以死抗争的极端情形。进而言之,是否存在制度化的维权渠道,当事人维权的成本是否太高?按照现有的制度设计,这样的渠道应该说是存在的,问题在于,对于弱势群体而言,他们为什么没有选择这样的渠道?原因可能是成本过高,也可能是他们缺少制度化维权的习惯和信心。
针对这起车主服毒的悲剧,有一个冰冷的现象不可忽视:许多人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不愿做一点让步。有人说,苛重罚款导致服毒自杀,这是“执罚经济”造成的伤害。有人却说,不能因为有人不堪罚款而服毒,就否定制度的刚性和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如果车辆超载造成交通事故,你的家人成了受害者,你还会不会为车主辩护?这两种观点都不无道理,但都是在以对立的态度对待需要交流的话题,结果犹如“鸡同鸭讲”,很难达成共识。
所以在讨论时,应该放弃自己的刻板成见,缓和自己的固化观点,去寻找可以达成共识的途径,尝试着在法律的刚性与法律的人情味之间找到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执法的人性化——执法的人性化,一定是执法者的人性化,通过具体的人性化执法行为,很好地贯彻法律的精神,并对法律作用的个体予以关照。如果不去谈论这个平衡点如何实现,只是非此即彼地强调法律的刚性,或法律的人情味,反而可能模糊法律的边界,造成法律的异化。
无论如何,谁也不愿看到类似悲剧再发生。我们期待的理想情形是:法律是完善的,执法是公正的,弱势群体能顺畅地获得权利救济;同时法律又是被信任的,法律因其刚性和人性化,而获得人们的信任和敬畏。只有这样,类似的悲剧才会减少,即便再有一些极端事件发生,人们也不会对生活中的那些常识和价值产生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