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汽车、车险等相关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中国消费者协会近日邀请中消协律师团律师进行了点评。
一、通过格式条款排除经营者承担隐蔽瑕疵的质量担保责任。
例如,车辆验收应于交付当时在交付地点进行。甲方(消费者)应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向乙方(经营者)提出。否则,合同车辆交付完毕后发现前述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点评意见:经营者对其销售的车辆负有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向消费者交付符合法定及约定质量标准的车辆。消费者负有检验义务,应当及时对车辆进行检验并将质量异议通知经营者。车辆质量瑕疵分为外观瑕疵与隐蔽瑕疵。对于外观瑕疵,消费者在车辆交付时通过认真细致检查,可以凭借肉眼观察得以发现,因此约定应于交付当场提出质量异议具有合理性。但对于无法通过肉眼观察当场发现、须经使用后方可发现的车辆性能、质量等隐蔽瑕疵,格式条款约定交付完毕后乙方不承担责任,显然不合理地缩短了检验期间,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排除了经营者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通过格式条款排除经营者违约时承担返还双倍定金的责任。
例如,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消费者)向乙方(经营者)交纳定金XX元,如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应返还甲方交纳的定金,但不做任何赔偿。定金日后抵为车款,但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车款总额。
点评意见:定金具有担保功能,对违约方适用定金罚责。格式条款约定消费者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而经营者不履行合同却无须双倍返还定金,且不承担任何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免除经营者双倍返还定金或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排除消费者请求违约损害赔偿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约定过高金额的定金。
三、通过约定按责赔付,减轻保险公司责任。
例如,赔偿处理:本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或者由事故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本公司按以下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100%;
保险车辆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保险车辆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0。
保险事故不涉及其他责任方的,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
点评意见:按责赔付格式条款混淆了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原则,排除了被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法定权利,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双方或多方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被保险人不负事故责任的,被保险人既有权选择向肇事方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有权选择向保险人主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
(责任编辑: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