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经实施了14年。昨天,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披露,截至2018年10月21日,我国共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1712次,涉及车辆6741.83万辆;实施消费品召回1706次,涉及数量9593.69万件。主动实施召回已逐渐成为汽车和消费品生产企业的常态化活动,形成了业界普遍共识。
近期,因前悬架下控制臂衬套存在缺陷问题,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召回别克、雪佛兰、凯迪拉克3个品牌共14个车型332.7万辆汽车,是迄今为止国内汽车生产企业实施召回规模最大的一次。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的联合公告,将实现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工作的统一。海关总署在口岸检验监管中发现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进口产品,依法实施技术处理、退运、销毁,并向市场监管总局通报。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通过消费者报告、事故调查、伤害监测等获知进口产品存在缺陷的,依法实施召回措施。
这意味着,无论国内制造还是国外进口的产品,只要是以合法方式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产品,均被纳入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监督管理的产品召回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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