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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约租车平台”该由谁建值得推敲

发布时间:2015-05-22 07:32: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关璐

  据媒体报道,在前天举行的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上,《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提交二审。与去年12月30日的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增加了对约租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如果考量到国务院近日同意并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要出台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指导意见、破除出租汽车行业垄断,以及上海市明确表态鼓励与支持专车,并将与滴滴快的联合进行试点,就不难想象,因查处Uber而引发争议的广州方面的尴尬。

  出租车行业改革方向是鼓励市场化运营、去垄断化、互联网+,恐怕已经毋庸置疑。而看起来,曾经一直被誉为改革开放前沿地的广州,这一次似乎要落后于上海了。尽管上海与滴滴快的等资本大鳄的试点方案具体如何仍然未知,但是与广州交委自信推出“如约”平台相比,上海更善于借助市场的力量。

  仔细琢磨如下进程是意味深长的:广州官方以补充出租运力的名义,占用出租车运力指标,推出“商务车型的特殊租车”;在投入公共财政复制Uber推出“如约”的同时,查处Uber,“为出租车司机出一口恶气”。

  当然,可以相信,广州交委当初在做约租车方案时,肯定没有意识到专车服务的发展会迅猛得如此让人措手不及。虽然,在本次管理条例修正案中明确,约租车将不受运力指标限制,但是,这并非问题关键。对于约租车管理的地方立法,有一个核心问题恐怕还需要明确

  尽管研发“如约”平台,政府投入多少公共财政目前不得而知,中国的《反垄断法》对政府以公共财政投入支持某些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垄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作为完全是外资背景的Uber,会否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在世贸规则框架内寻求自己的公道?这种可能性也未必不存在。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有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人们习惯认为,政府借助行政权力限定民众购买指定的产品或服务时,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政府以公共财政投入的方式直接介入某些产品和服务市场,实质上对私人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构成了限制,这是否也算是一种隐蔽的不正当竞争?

  市场上,各经营者处于相互竞争的态势,如果公共财政只支持某一个经营者,那是否会令其他经营者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受到支持,跟“限制”究竟有多大差别?

  其实,政府更需要明确自身职责的边界,在私人经营者能够为公众提供充分的产品和服务情况下,政府一般不宜直接介入,因为这会造成对私人营商权利的侵犯。只有在私人经营者不能为公众充分提供合符规范的产品和服务的情况下,又或者在上位法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政府才应该出面承担。专车也好、约租车也罢,在市场有充分供给的情况下,由政府投入公共财政资源,似乎缺乏必要和合理的前提。

  也就是说,政府通过立法对约租车进行怎样的管理,包括需要有怎样的严格审核机制等,这些都可以讨论,但是政府必须要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而不能越界:政府从来就应该只是监管者,而不是市场经营行为的直接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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