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私自驾驶公司车辆搭载三人上班,谁知车辆在高速公路上突然爆胎,导致拼车的李某手臂受伤。事发后,李某将汪某以及其供职的某大型知名租车公司共同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目前,顺义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据李某说,今年3月的一天,汪某将公司的车辆开回家中,次日早上搭载包括他在内的三名上班族开往市区,并每人收取10元拼车费。车辆即将到达高速收费站时突然爆胎失控,后撞上高速路边护栏,导致其手臂受伤,构成十级伤残。经交管部门认定,汪某负事故全责。为此,李某起诉要求汪某及其供职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租车公司称,汪某私自开车回家未得到公司许可,故公司不应担责。事发后已离职的汪某则愿意合理负担相应赔偿责任。对此,李某认为,被告公司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员工能将公车开回家中,说明公司管理不到位,因此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