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基于“高度盖然性”判令其中一车主担责
本报讯(记者黄丽娟 实习生马芮华 通讯员尹杉)深夜,一男子酒后醉卧马路,却不幸被路过的车辆撞死。家属悲痛之余将事发前后经过该路段5辆车的车主、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均告上了法庭。
被告方的5辆车是否与死者发生过碰撞,与其死亡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成了该案争议的焦点。
男子醉卧马路被撞致死
2014年4月的一个晚上,山东籍男子阿峰在邱隘青年路与邱隘大道路口被发现死亡。
据悉,事故发生前曾有多人报警称,一男子喝醉了躺在该路口中间,旁边还有一酒瓶,现场并无血迹。当天分别于23:08:30及23:08:35经过的两位车主也证实,他们经过时未发现该处地上有血迹,但看到死者身体左侧有酒瓶。
据目击者小吴称,当晚11时10分许,他经过邱隘大道与青年路路口时听到“砰”的一声,看到一辆银灰色三厢小轿车,在邱隘大道路口东侧的人行道附近倒车后绕过地上的人,由西往东沿着青年路开走了。之后,他看到人行道上躺着的一名男子身子左侧着地,仍有颤动,头朝北,脚朝南,嘴里一直在流血。在一旁的小吴同事立即报了警。
交警部门认定为交通事故
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该银灰色车辆经过事发地时间为当晚11时11分16秒。据事故路段经过人员的陈述,事故后该酒瓶瓶底破碎位于死者右前方七八米的路段,并出现大量血迹。
因此,结合多方证据,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死者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并确定事发时间在当晚11时08分35秒至11时11分16秒。其间,共有5辆车在交通事故发生地点通过,却无法确定具体哪辆车与阿峰发生过碰撞。
因此,死者家属认为涉嫌肇事的车辆就在该5辆车中,并将该5辆车的车主、驾驶员及各自的保险公司共14人告上法庭,索赔120万元。
法院判定其中一被告担责
近日,鄞州法院审理了此案。在庭审中,5被告均答辩称自己的车辆未与死者发生碰撞,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监控视频显示,除了该银灰色三厢车车主陶某之外,其他4辆车均是径直平稳通过事故现场,有两位目击证人称在陶某车辆经过之前未听到其他异常声音,阿峰身上也没有碾压伤。
陶某则辩称,他当时车速很慢,听到车上的朋友说前面有人,于是踩了刹车看路但未看到人,停车后,他伸长脖子张望也只看到衣服未看到人。由于家里有朋友在等,于是未下车查看便驾车离开了。事后,听朋友说车上有血迹,陶某便让该朋友报了警。
根据尸检报告及鉴定人员的陈述,死者是仰面躺着被撞击,致命伤在左下颌骨,外力作用方向从左到右;死者伤痕受力方向不同,是在一个过程中形成的,有可能是个“来回”。陶某驾车由西向东经过事发路段,其停车及倒车的过程符合鉴定人员描述“来回”的一个过程,且力的方向与尸检报告描述一致。
其他4辆车经交警部门勘查检验均未发现与死者相吻合的痕迹,可以认定该4辆车未与死者发生碰撞,故该4位被告车主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陶某在两次笔录中陈述前后矛盾。而他在庭审中关于停车前及停车后所看到情况的陈述与之前在交警部门的陈述也互相矛盾。陶某还隐瞒了驾车过程中打电话的事实。
近日,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陶某驾驶车辆与阿峰发生碰撞并造成其死亡具有高度盖然性,一审判决:陶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要求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余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