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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天水浸车致发动机受损 保险公司拒理赔

发布时间:2015-07-29 08:00:00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郑平  责任编辑:王庭

  因暴雨浸车,发动机受损,保险该不该赔?保险公司称其为免责事项,拒予理赔。近日,中山市中级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判决,认为造成发动机受损主因是暴雨,属承保责任内,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据悉,近年来因保险合同纠纷告到法院的案件越来越多。2014年中山两级法院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617件,比2013年增长15%。

  发动机进水保险不赔引纠纷

  2013年12月5日,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中山分公司买了一年的机动车保险。2014年5月11日,因天下暴雨,李先生驾车行驶至中山市三乡镇雅岗村时,暴雨造成路面积水,来不及探明路面水有多深的他,一不小心就“抛锚”了,导致车辆进水受浸以及发动机损坏。事故发生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定损,认为非发动机损失为1088元,但没对发动机定损,认为发动机损失属于保险免责事项,李先生没买涉水险,不予赔偿。

  无奈,李先生只好委托评估公司对车辆进行评估并送至维修,鉴定车辆因暴雨造成的发动机及其他损失为19225元,并支付1161元评估费,共20368元。当李先生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评估费和维修费时,却遭到拒绝,一气之下,李先生只好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让法官评评理。

  李先生称,事发当天他驾车时遭遇暴雨,汽车突然死火,但他没有再次启动过车辆。李先生认为,他买的是车辆损失险,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是机动车损失险中“暴雨”的赔偿范围,发动机又是车辆的核心,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全部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的发动机是进水导致损坏的,并提供李先生签名确认的投保单和重要事项知悉函,而且责任免责章节也用黑体字加以标示:“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款显然属于免责条款,并且我们已尽提示义务及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保险合同纠纷案去年比增15%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的车辆发动机进水系由于暴雨所致,与车辆因其他起因进水致损不同,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是暴雨,而暴雨所致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暴雨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责任范围。

  此外,保险公司怠于对车辆损失进行定损,李某有权自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核定。法院终审判令保险公司对李某支付车辆损失19225元及评估费1161元共计20368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近年来,因保险合同纠纷告到法院的越来越多。据统计,2014年中山两级法院共受理保险合同纠纷617件,比2013年增长15%。为何涉保险的案件增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姜新林认为,保险条款定义不明确是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

  姜新林认为,保险产品条款定义不严谨、不同条款相互矛盾是引起官司的根源。在业务推广阶段,一些保险公司只注重业务量增长,营销员夸大保障范围或收益率,为纠纷埋下了隐患;保险事项发生后,理赔服务未跟上,拖赔、惜赔甚至无理由拒赔现象较为突出。

  姜新林建议,保险合同的基础在于诚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预防和减少保险合同纠纷的主要责任在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重视保前风险评估,提高理赔效率,提升客户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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