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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需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

发布时间:2016-01-08 12:03:07  来源:国际商报  作者:朱世耘 王亮  责任编辑:王庭

  1月7日,商务部牵头起草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在商务部网站发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负责起草的商务部相关部门负责人日前接受《国际商报》采访时表示,《意见稿》的起草思路是为了适应新的供需市场变化,创新汽车流通体制,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竞争,激发活力,更好地满足消费者需求。”

  《意 见稿》主要遵循两个导向:问题导向,解决之前突出的尖锐的问题;目的导向,为新时期的汽车工业发展创造一个好的流通环境。上述负责人表示,以目的导向起草 《意见稿》,为建设适应新时期的流通环境,“将能说清楚的说清楚,对已沉淀成规律的模式进行追认。对于没有形成规律,尚在创新摸索的,则尽量留出空间 来。”

  2005年制定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为解决一度混乱的汽车销售市场发挥了历史性的作用,也为近十年中国汽车业高速增长做 出了应有的贡献。时至今日,中国汽车市场进入增速放缓的“新常态”,汽车生产企业与经销商之间的矛盾愈发凸显,修改《品牌办法》变得十分必要。

  在《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提出了五项目前汽车流通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授权经销”制度不利于汽车经销模式多元化发展;二是汽车售后市场竞争不充分;三是零供关系失衡;四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不完善;五是行政处罚规定不完备。

  《意见稿》第二十二条中明确提出:“厂商不得对经销商规定不合理的整车、零配件库存品种或者数量,或者规定不合理的汽车销售数量。”但考虑到汽车生产的特殊性,《意见稿》也提到,“在签署授权合同或者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的除外。”

  “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协商确定,如果经销商认为条件不公平,可以选择不干,让市场用脚投票。”上述负责人表示。

  授 权合同一直是厂商控制经销商的重要手段,许多建店投入动辄上亿的汽车经销商店,授权合同是一年一签。《意见稿》第十九条提出,授权期限(不含店铺建设期) 一般每次不得低于3年,但首次授权期限不得低于5年。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解除授权合同。二十二条也提出,厂商不得限制经营本企业汽车产品的经销商之 间相互转售。

  2015年,汽车电商进一步发展,从新车销售向包括维修保养、二手车等汽车后市场领域发展,不少传统汽车经销商集团也开始探索 多品牌销售和售后服务的模式。《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提到,针对市场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型经营模式,在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要减少制度障碍,为创新 留足空间。《意见稿》中,对多样化的汽车流通模式和业态提供了政策支持和鼓励。其中十五条规定,厂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的销售对象,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同时十六条规定,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非原厂配件、再制造 件、修复件等,明确生产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它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据悉,《意见稿》起草之前,商务部相关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调研走访,广泛听取包括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车企、经销商和消费者等多方意见。

  对于《汽车销售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上述负责人表示,商务部遵循开门立法原则,欢迎业界提出自己的问题,只要是合情合理、符合行业发展实际,并在文字上能够表述清楚的意见,相关的修订工作都会积极吸纳。据悉,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截止时间为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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