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昨日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并在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未按规定发布信息,最高将面临3万元罚款。
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保存车主名称、有效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生产者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