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

零部件生产企业首度被纳入 召回管理再升级

发布时间:2014-10-20 08:46: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凡

  历经十年检验,汽车召回制度进入新一轮调整期。

  10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汽车召回实施过程中对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明确,更首次将零部件生产者一并列入召回管理规定中。2004年10月,第一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

  “汽车召回实施十年来,已经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38亿元。”在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主任陈玉忠看来,汽车召回制度的积极效用十分明显。

  十年之间,历经几轮完善和升级的汽车召回制度,正在越发深刻地影响着汽车业的发展。

  政策加码

  “《实施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加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可执行性。”10月14日,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郝庆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实施一年来,在实施和落实过程中发现的一些细节上的问题,都会通过《实施办法》新增的细节规定来修补。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条例》中对于缺陷调查方面“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的规定,在《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调整为“质检总局和受委托的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至此,汽车零部件企业首次进入汽车召回管理范畴之中。

  “整车是由汽车零部件组成的,整车出现缺陷及质量问题,绝大部分原因是由于汽车零部件问题导致的。把零部件企业纳入到汽车召回管理条例中,是从根源上找原因,促使零部件生产厂家更重视产品的安全性和一致性。”在郝庆丰看来,《实施办法》与《条例》相比,在缺陷产品调查的职能部门和调查对象上都进行了范围上的放开后,汽车召回制度落实起来将更加顺畅。

  这次发布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同样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汽车召回制度也为生产者预留充分的抗辩空间。本报记者了解到,对于质检总局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并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的情况,如若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出书面异议,从而进入进一步论证和鉴定阶段。同时,双方均可组织听证。

  此外,为切实保证汽车召回的调查和鉴定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评估专家不得与生产企业存在利害关系。

  效应初显

  尽管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差距,但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已经开始显现出积极效应。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9月30日,十年来我国已实施汽车召回793次,共1688.5万辆。而从年度召回数量数据来看,2009年,我国汽车召回数量首次突破100万辆之后,2013年这一数字更超过530万辆。

  不仅如此,陈玉忠透露,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实施十年以来,单从汽车召回上来看,已经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38亿元。“根据我们的初步估算,十年中,中央财政每为汽车召回投入一元钱,就相当于为老百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70元。”陈玉忠表示。

  而从汽车召回案例的性质构成数据上,执法机关的调查和监管力度上的加强也十分明显——十年间,我国共计进行的793次、1688.5万辆汽车召回中,因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共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83次、541.3万辆,分别占召回总量的10.5%和32.1%;而从今年前三季度质检总局的统计数据来看,共进行召回125次,召回汽车213.5万辆。其中,因国家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召回15次、召回汽车111.5万辆,分别占召回总量的12%和52.2%。

  此外,在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看来,十年来,要求进口品牌进行国内外同步召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有些进口品牌国外进行召回时会绕开中国,这对中国消费群体不够公平。”

  所幸的是,随着中国汽车召回制度逐步完善,此前一度“与中国市场无关”的全球召回,也开始对中国市场一视同仁——今年3月,宝马因发动机设计存缺陷召回23万辆汽车,这不仅是一例国内外同步召回事件,更是由我国发现、判断召回后引发的全球召回案例;而在2013年年末,通用亦因燃油泵支架存在缺陷打破了来自中国汽车召回领域的一项纪录——超过145万辆的大批量召回;几乎同时,已在北美市场因种种原因进行过7次召回的福特汽车,也于去年年底在中国市场宣布召回翼虎车型。

  多元趋势

  “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填补了法律空白,有效保护了我国汽车消费者应有的合法权益。”在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许新建看来,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意义十分深远。

  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将9座以上客车纳入召回管理范围;2009年又将载货汽车、挂车也纳入召回管理范围……适用范围扩大的同时,汽车召回制度在执行力度上也大幅升级。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3年1月正式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由“规定”升格为“法规”。

  “在责令改正、处5万以上直至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有关许可等大力度的惩罚措施之下,极少企业还敢心存侥幸。”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蒋苏华曾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同步升级的巨大惩罚力度使汽车召回法律体系更加威严。

  而在不断升级和强化的汽车召回制度建设过程中,召回主体对于召回的态度也有开始转变的趋势。“企业召回的主体责任意识正在明显加强,从原来认为召回是件丢脸的事,转变到了认为召回是维护企业形象和加强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质检总局执法司司长严冯敏表示。

  更值得关注的是,当下正将汽车零部件企业纳入汽车召回管理制度之中,也同样释放出了由整车召回向多主体路径召回转变的趋势。“在美国,《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联邦行政法典》等多部法规中对汽车召回制度都做出明确规定,采用原厂配件配备的整车出现批次性缺陷问题,通常由整车生产企业实施召回,而如若整车中的替换汽车配件出现批次性问题,则由替换配件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实施召回。”有汽车业内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而据本报记者了解,现阶段国家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已经开始进行相关探讨。“确实在进行相关探讨和论证。”10月14日,有接近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人士对本报记者透露,“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来看,确实有这种需求(指替换零部件的召回问题),但究竟何时能落实到政策层面,目前尚无时间表。除整车召回方式外,未来还会有怎样的多元化召回方式和召回主体,现在也还没有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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