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快的合并的消息一经发布,是否涉嫌垄断这个问题就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两家公司极力辩解,专家、公知亦纷纷发表看法。虎嗅作者林华认为《滴滴快的的合并案,无法回避反垄断审查》,王冠雄则认为《给滴滴、快的扣垄断帽子为时过早》。中国政法大学赵占领代表的一派意见似乎占了上风:“从目前情况来看,并不涉及垄断的问题。”
但是,事情远不是热议一番就不了了之那样简单。
你不申报我举报
2月16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就滴滴、快的打车合并给予回应。沈丹阳表示:根据反垄断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应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目前,商务部还没有收到有关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相关交易经营者集中申报。
滴滴、快的则表示正在与有关部门积极汇报沟通情况,并对坊间的争议给予官方回应:
由于两家企业均未达到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申报门槛,因此不需要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但我们已经在与有关部门积极汇报沟通情况。
我们双方在城市出行领域上拥有共同的愿景,合并后双方在业务上继续平行发展,并保持各自的品牌和业务的独立性。同时,合并将给双方提升效率以及节省成本,并进而分享给用户。
合并后两方将持续创新,将资源集中投入到产品技术的优化升级,提升用户体验,同时拉动移动出行行业及上下游产业链的企业发展,为社会创造更大价值。
用户层面,一方面用户现有的积分将继续有效,服务质量不会有任何下降等;另一方面,用户将能享受更丰富的产品功能,更广的城市覆盖等。
移动出行是一个创新的业务,方兴未艾,国内竞争激烈,进入门槛比较低,海外竞争对手实力强劲,我们面临的挑战还很大。
2月17日,易到用车正式向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举报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滴滴”)和杭州快智科技有限公司(“快的”)的合并行为未按要求向有关部门申报、严重违反中国《垄断法》,请求立案调查并禁止两家公司合并。
以营业额、市场份额判定垄断证据不足
易到用车认为“合并方之一快的在其官网2014年3月披露的信息显示:该公司司机账户流水达47.3亿元人民币,月均营收超千万元,仅此一项就远超相关法规规定的反垄断申报标准。两家未经申报而实施合并案件严重违法。”
但易到用车以营收为主要依据举报滴滴、快的垄断证据并不充足:
首先,乘客索要的发票是出租汽车公司开据的,滴滴代收的打车费是“过手钱”并非营收。
其次,尽管滴滴、快的两家合并后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超过90%,但打车软件用户不到全部打车群体的15%,另外85%的用户依然习惯用“扬招”。当初第一家做打车软件公司诞生时,假如每天成交10单、市场占有率100%,如果由此可以判定为垄断,一切创新都会触犯反垄断法!
最后,打车软件的商业模式还在探索中,根本谈不上获取超额的垄断利润。好比一个车站每天有10万客流,两伙人白送肉夹馍,每送一个还补贴5块钱(目的或许是推广APP),结果每天送出8万个肉夹馍。现在,两家伙人想要合并,能以“市场占有率高达80%”而禁止吗?
易到用车举报有理
易到用车举报滴滴、快的合并不是无理取闹。当初,滴滴、快的动辄砸出10亿元的补贴大战断了其它打车软件的生路,本质上存在恶性竞争的性质。没有雄厚资本支持的打软件无奈退出竞争,滴滴、快的两家市场占有率接近100%。有关部门的不作为不是在今天!
如今,滴滴、快的已累积了庞大的用户群,改变了他们的叫车方式,培养了移动支付习惯,积累了海量数据……此时取消补贴,其它玩家的机会已经非常渺茫。如果两家合并,更是进可攻、退可守:没有新玩家,滴滴-快的联合体不补贴;有新玩家,滴滴、快的可以联手玩死它。当初有关部门放任滴滴、快的以补贴大战消灭中小竞争者已经是失职。但起码还有两个势均力敌、相互制约的玩家在争斗,如果任由两强联手,则打车应用这个细分市场不再有任何竞争存在!
将出租车、专车、拼车、租赁、P2P用车可以视为一个市场,尽管滴滴、快的合并后的占有率只有10%,但前期用不正当方式获得的优势(用户、数据、APP装机量等),对公平竞争影响应当评估。
易到用车看清此种极端不利的局面,才“赤膊上阵”举报滴滴、快的合并。举报材料中称:
两家绕过相关部门审核“私定终身”的做法,一旦造成事实上的垄断,将给国家反垄断部门埋下“不作为”的隐患,尤其是对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根据《反垄断法》,对于从事价格垄断协议行为的,国家发改委有权对两家公司处以最高2014年全年营业额10%的罚款以及禁止实施垄断协议。
互联网市场不乏通过技术创新占据市场垄断份额的先例,也不缺乏包容精神,但滴滴和快的两家合并的做法却并不属于以创新技术占领市场,而是以资本融合形成巨大的垄断联盟,反而会限制技术的创新发展。
滴滴、快的合并的真实动机
对滴滴、快的来说,继续补贴的边际效益极低。也就是说,双方各自再补贴10亿,也不会使自己的市场份额显著增加。但谁也不敢单方面停止补贴。那样的话,辛辛苦苦积攒的用户就会被对手抢走。于是,双方陷入典型的囚徒困境。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滴滴与快的定立减少补贴、划分市场等协议,则构成法律所禁止的横向垄断。如果双方合并,在法律上成为一个主体,自然可以收到消减补贴、减缓资金消耗的目的。前提是能“混过”反垄断审查这一关。至于共谋IPO什么的,则是后话了。
滴滴、快的合并后,在法律上、经营上保持独立,但在商业上协同配合,这不就是辛迪加吗,不审你审谁。
总之,易到用车的举报有理而据不足。营业额、市场占有率这些指标都不是判断滴滴、快的垄断的根本因素。有关部门应当审查的是:滴滴、快的过去的补贴大战及今天宣布的合并,在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上是否消灭了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