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呼吁已久的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有望建立。
环保部昨日发布《关于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将推动建立并严格执行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意见》提出,依法推动建立并严格执行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生产、进口企业获知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这是环保部首次明确提出建立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并明确生产、进口企业负责召回。
此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时,就有环保人士表示,希望将环保召回制度写入,但最终通过时上述内容并未写入。不过去年年末,环保部相关司局人士先后就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表态。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大气处副处长汪涛、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副主任丁焰均在公开场合表示,环保部将建立机动车环保召回制度。
丁焰当时公开表示:由于汽车尾气超标很多时候是生产企业的责任,让消费者承担尾气排放超标的责任是不合理的。建立环保召回制度,加强生产企业环保责任,也是对消费者负责的表现。他当时还透露,环保部已在内部要求企业自愿召回。
昨日发布的《意见》还规定,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术后,大气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应当强制报废。同时表示要严格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环境监管。推动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机动车。
另外,《意见》还明确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