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决定,此项决定已经住建部常务会议、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被废止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是经原建设部、公安部批准,于1998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按照当年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当时对出租汽车的定位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出租汽车的发展应当与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与其他公共交通客运方式相协调。
之后,主管城市出租汽车的部门由住建部门变成了交通部门。
2014年10月,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并从2015年开始实施。这项规定中的第六条规定了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并指出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部分,去掉了“重要”二字。
在去年10月10日出台的《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相关表述变成: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在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看来,废止18年前实施的管理办法是大刀阔斧改革的前奏。
朱巍认为,从改革的大背景看,关于深化改革出租汽车行业的新规已经制定。在正式发布之前废止1998年出台的管理办法,毫无疑问是为了新的法规出台开路,避免相互冲突。
朱巍指出,在城市化进程中,关于出租汽车的定位、数量、发展已经发生了很多变化,过去的文件已经不适用;现在对于出租汽车的管理权限已经发生了改变,因此,过去的文件也应废止。“如果由现管的部门来废止并不合适,因此,就由原来制定文件的住建部进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