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省政府官方网站公布《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下称《办法》),我省建立省、地级以上市、县三级财政校车专项补助制度。对于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义务教育学生提供校车服务,不得向学生收取校车费。
《办法》还规定,我省校车必须配随车照管人员,配备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校车严禁超速、超载,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办法》3月16日起施行,港澳台子弟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鼓励学校和企业提供校车服务
根据《办法》,校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学龄前幼儿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接送小学生及幼儿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车辆。
《办法》较大的亮点是规范了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校车服务谁来提供?《办法》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取得校车使用许可。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或者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办法》还要求,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带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对校车运行进行实时监管。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还要建立重点车辆监控平台,应当对校车运行进行统一监管。
建立省市县三级校车专项补助
此前,校车经费投入问题备受关注。《办法》明确,我省建立省、地级以上市、县三级财政校车专项补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校车服务财政资助制度,落实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分担的政策,并享有税费、路桥通行费、保险费率等优惠。
《办法》还规定,学校向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并收取校车费的,应当按照中小学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有关规定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校车费。
同时,学校应当对教职工、学生、幼儿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无随车照管人员不得放行
校车是否安全行驶,与校车驾驶人的责任密不可分。《办法》实行严格的校车驾驶人准入制度,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办法》另一大亮点是要求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超速行驶。同时,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无随车照管人员的不得放行。
此外,校车驾驶人应当协助随车照管人员核实上下车人数,在确认车上乘员全部离车后方能关闭车门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