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相关专业知识的普通消费者来说,购车时需要关注的方面很多,而汽车轮胎的生产日期有时候会成为大家忽视的盲点。购买的新车上装的却是旧轮胎,消费者徐先生将经销商告上法庭索要购车款并三倍赔偿,官司历经两审,均被法院驳回。
去年1月12日,市民徐先生以24万余元的价格从中进锦旺公司购买了一辆三菱汽车。后来,徐先生发现所购车辆轮胎生产日期为2012年46周,而车辆生产日期为2013年9月,遂到中进锦旺公司交涉。之后,中进锦旺公司给徐先生更换了车辆全部轮毂轮胎,但徐先生却发现车辆一致性证书是2012年12月签发的。徐先生怀疑所购车辆是早期生产的实验车,并在新车上掺杂使用了旧轮胎。在与中进锦旺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的情况下,徐先生将中进锦旺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
中进锦旺公司辩称,由于该车前轮胎有漏气现象,因此三菱公司的一级经销商港龙公司对轮胎进行了更换,之后车辆几经调拨至中进锦旺公司。由于港龙公司对更换轮胎一事并未做特别说明,中进锦旺公司对此事并不知情,因此不同意徐先生的诉讼主张。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港龙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中进锦旺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对曾经更换轮胎一事并不知情,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徐先生虽主张轮胎是旧轮胎,但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徐先生虽怀疑是实验车,但却不申请做司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一审法院认为中进锦旺公司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判决驳回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徐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轮胎生产时间与车辆生产时间不同期问题,中进锦旺公司应如实告知消费者,由消费者决定是否购车,但中进锦旺公司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存在服务瑕疵。徐先生主张中进锦旺公司故意欺骗和诱导徐先生作出错误的提车决定构成欺诈,无有效证据支持,故徐先生现要求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车辆作为金额较大的消费品,购买时应该全面查验,汽车销售商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最终车辆的购车决定权仍在消费者手中。
承办此案的法官耿瑗表示,“由于轮胎存在使用寿命问题,购车时最好也关注一下轮胎的生产日期,即使是全新的轮胎也有可能生产日期并不‘新’了。”消费者在进行购车时最好尽量选择接近车辆生产日期的轮胎,而在发现车辆存在问题时也应尽快与经销商联系。
严琪 J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