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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公然出售山寨配件 被罚五倍违法所得

发布时间:2016-04-29 14:59: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南宁新闻网-南宁晚报讯(记者 高宇峰)昨日,记者从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获悉,一季度,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查处了一批要案、新案,涉及行业有手机配件、互联网金融、衣服鞋帽类、汽车配件、电视购物、食品等行业。其中,查处的汽车配件案,是南宁市工商部门首次使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法规来处罚。查处的某电视购物案是新《广告法》实施以来,根据广告用语不得使用“国家级” “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南宁市工商局第一次成功执行下来的案件。

  虚假宣传案件

  互联网金融公司

  2月24日,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对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中路一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的业务加盟网页上出现了,“平台享誉业界,相继获得‘中国互联网金融公众服务十佳品牌’称号、‘中国中小微企业优质服务百强品牌’ 称号、‘中国金融行业安全风控百强名企’称号、‘中国P2P网贷行业诚信百强A级平台’称号、‘中国互联网金融十大最具投资价值品牌’等荣誉……”的宣传用语。经查,该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所发布的获奖获优情况不真实,误导公众,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消费点评: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被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

  网站广告

  2月24日,南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查明,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核准部门的相关批准或认定的情况下,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柠檬鸭”“广西名菜·非物质文化遗产 柠檬鸭”“本公司主营广西本土特色美食产品,现主要推出甘峰柠檬鸭,该产品口味纯正独特,香滑开胃,是一道家喻户晓的广西名菜,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内容的广告。

  ●消费点评:该公司行为已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南宁市工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并处以广告费用5倍的罚款。

  电视购物

  去年9月7日,广西某电视购物对外发布了“新疆阿克苏骏枣”广告。广告宣传中出现了“最好的”“最新”“首选佳品”“滋补之上选”等字样或语音内容。

  ●消费点评:该电视购物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南宁市工商局责令停止该发布广告,并根据《广告法》相关法规,对发布广告的公司处罚20万元。

  其他案件

  4S店以山寨货充原厂配件

  去年8月11日,南宁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对销售一汽大众品牌汽车的一家4S店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有外包装箱标注“制造商:广州天誉飞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飞歌汽车音响有限公司,车型:一汽大众第7代高尔夫”等内容的“数字高清车载影音导航系统”配件产品。该公司声称该设备产品为一汽大众原厂配件,或未明示说明该设备的产品信息,该4S店的行为涉嫌欺诈。

  ●消费点评:经查,该4S店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工商部门对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未经授权使用产品商标

  2月22日,接举报,南宁市工商执法人员对东葛路一手机售卖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家多处地方贴有“苹果”图标的宣传。经过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确认,当事人的这家店是未经许可使用苹果商标,店内存放待售打着苹果标志的钢化玻璃保护膜及存放的印制苹果标志的包装纸袋,都不是苹果公司或授权单位生产。

  ●消费点评:该手机销售店违反了《商标法》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该手机经营户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NIKE运动鞋来源不明

  去年12月3日,南宁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根据投诉线索,对朝阳路商业广场1楼的两家商铺运动鞋卖场进行检查,发现销售的“NIKE”并无进货凭证。运动鞋卖场也未办理营业执照。经清点,该批运动鞋有379双,案值60261元。

  ●消费点评:经查,经营户也是未经商标所有公司许可,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工商部门对经营者处罚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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