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宁海的陈先生买了一辆价值约100万元的凯迪拉克凯雷德越野车,投保时买了自燃损失险。一年后,越野车发生自燃,邻居发现后报警。后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为发动机外沿右前方。
保险公司赔偿完后,便与4S店协商追偿事项。4S店却称,自己只是销售商,不应承担责任,且认为该车属召回车辆,本身质量有问题,应该去找生产商解决。
原来,由于风窗清洗液加热电路缺陷,上海通用汽车曾经召回过部分进口凯迪拉克凯雷德汽车,而当时陈先生的这辆车却未实际召回进行维修。
据此,保险公司认为,车辆自燃是因为车辆本身质量原因引起的,将上海通用公司和4S店告上了宁海法院。
车辆无法查找,已不能对自燃原因进行司法鉴定。法院还查明,车辆自燃前曾发生重大事故,并进行过维修。
是此次事故的维修造成自燃,还是车辆本身存在问题造成自燃?为了查明事实,法院向宁波市机动车维修协会专家进行了解。
专家经过分析讨论,认为车辆在2007年7月曾发生重大事故,事故部位为车辆右前方,维修项目包括发动机吊装、线路拆装,且《火灾原因认定书》确认起火点是发动机外沿右前方,因此不能排除这次修理与车辆自燃存在关联。另外,该车辆风窗清洗液加热电路是发动机左后方,电池也在发动机后方,电路电源供应不可能舍近求远。因此,车风窗清洗液加热电路造成车辆自燃的可能性,并不存在。
据此,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