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城市快速路、桥隧对电动车的专项整治行动中,交管部门通报了一起案例,电动车主被追尾,人受伤不说,还要承担次要责任。
今年5月20日6点36分,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武汉市二环线高架由江汉向硚口方向行驶,当行至长丰大道匝道口时,遇情况减速,紧随其后的轿车刹车不及,撞到了黄某所驾电动车,黄某受伤。硚口区交通大队调查后认为,轿车驾驶员刘某驾车时,对道路前方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认定其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而黄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标志的指示,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行驶,也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承担次要责任。黄某受伤后医疗费花费3万余元,按照有关规定,电动车主应承担一部分的医疗费用。如果治疗终结后,法医评定的后期赔偿费用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那么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黄某也将按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