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4日 星期天

“路试车”当新车销售 消费者获3倍赔偿72万元

发布时间:2015-06-10 07:17: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建鹏

  重庆永川区的张先生在商家购买新车,提车回家后却发现车辆为“路试车”(其用途是经销商静态展车,无质保),无售后三包等服务。记者9日从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获悉,一审判决撤销张先生与汽车销售公司的汽车销售合同,由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张先生购车款241800元,并赔偿张先生损失725400元。

  2014年1月6日,张先生与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张先生购买某品牌银色1.6四驱小型汽车一辆,购买价241800万元,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购车款及相关税费。

  谁料两天后张先生到该汽车销售公司提车时发现购车发票上所写购车金额190000元与实际购车金额不符。汽车销售公司解释称为减少上税金额而少开购车金额,张先生听信后将车辆接收。

  其后,张先生在使用该车过程中听闻该品牌车前转向节生产材料不符合强度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生产厂家召回2012年9月21日至2013年11月13日期间生产的该品牌车。张先生遂要求汽车销售公司处理。过程中,张先生得知该车为“路试车”,无保修等服务。

  多次与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协商未果后,张先生将该公司起诉至永川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承诺向张先生出售没有使用或者维修过的新车,张先生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构成欺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张先生与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因系被告采取了欺诈手段,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应予撤销,法院故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解析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张先生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汽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范围。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隐瞒了所售车辆为“路试车”且无保修的事实,以次充好冒充新车进行销售,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赔偿张先生三倍损失。

  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张先生起诉要求解除汽车销售合同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应退还张先生购车款,并赔偿张先生三倍损失,为自己不诚信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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