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1日 星期四

能源局:全面排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安全隐患

发布时间:2016-04-07 09:07:39  来源:国家能源局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庭

  据国家能源局网站消息,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近日下发关于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通知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四部委《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要求,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促进能源互联网建设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定于2016年4月-6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专项检查。

  通知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要求与决策部署,全面排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安全隐患,切实消除安全风险,推动建立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控体系,促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检查对象和内容包括,重点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以及相关充换电设施进行检查,包括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设备设施及监控系统安全运行、建设标准执行等情况。

  安全责任落实和安全管理情况。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员,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充电运营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经费,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落实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全面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营管理,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确保充电设备、配电设备、线缆及保护装置、充电监控系统及运行管理平台的工作状态正常和可靠运行。落实充电设备、配电等电气设备及监控系统故障信息检测手段,建立充电过程的告警监测、过充保护、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依照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可用状态。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行要求。

  建设标准执行情况。充电基础设施在设计、建设过程中对《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电动汽车电池更换站设计规范》(GB/T 51077-2015)、《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等标准的执行情况;充电系统设备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1-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 33002-2010)、《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NB/T 18487.1-2015)、《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等标准的情况。

  通知指出,2016年4月,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单位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标准执行及充电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况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于2016年4月底将自查报告报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秘书处)。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整理汇总后报国家能源局。

  2016年5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根据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对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建设运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根据检查情况明确相关主管部门安全职责,完善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广东、北京、江苏、上海、安徽、山东、辽宁、天津、湖北、四川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于2016年5月底前将抽查工作总结及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情况报国家能源局。

  2016年6月,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电力司将会同有关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专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部分地区开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专项督查。

  根据各地自查、抽查和督查情况,国家能源局将会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提出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专题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

  通知要求,一要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要从管理制度、设备安全、人员经费保障等各方面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二要密切配合,突出重点。各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要密切联系,加强合作,相互支持,共同推动专项检查工作深入开展。要突出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有效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管理,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行。

  三要严格依法,强化问责。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检查执法程序,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严重非法违规行为,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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