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记者留意到,针对目前火热的约租车市场,修正案中特意增加了相关内容,明确从事预约出租车经营需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约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一种新型的出租汽车服务方式,其在车型、服务模式、许可条件和管理方式等方面与传统“巡游”出租车存在较大区别。目前,省交通厅已同意在广州市开展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试点工作。
针对目前约租车与传统出租车市场竞争尤为激烈的现状,记者留意到,《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修正案)中新增了一条有关“约租车”的内容:“从事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车辆驾驶员符合规定的条件;车辆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运营证书,车辆运营期限不得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只能通过预约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在约定的地点待客,不得巡游揽客;预约出租汽车信息化服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行业信息化接入技术标准的要求建立信息化服务平台,并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将预约出租汽车的有关信息接入信息化服务平台;遵守国家、省、市的其他规定。
修正案还明确:“前款所称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资格,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申请,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提供客运服务,并以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核定载客量为7人(含驾驶员)以下小型客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