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发改委:NTN株式会社因价格垄断被罚1.19亿元

发布时间:2014-09-18 14:18:29  来源:中国网汽车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凡

  中国网汽车9月18日讯 今日,国家发改委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布对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实施反垄断处罚。国家发改委此前的通告显示,对这12家日本零部件和轴承企业合计罚款12.354亿元。

  发改委查明,NTN株式会社多次参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十年多,违法情节严重,决定对该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该公司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且于2006年9月退出了亚洲研究会,于2011年6月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发改委决定对NTN株式会社按照40%的幅度减轻处罚,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6%的罚款,计1.1916亿元。

  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12号

  当事人: NTN株式会社

  地 址: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于2011年11月立案,依法对你公司与其他轴承生产企业进行价格协商、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2000年至2011年3月,你公司与日本精工株式会社(以下简称精工)、株式会社捷太格特(以下简称捷太格特)、日本株式会社不二越(以下简称不二越),频繁组织负责出口业务的营业部长级别人员在日本参加亚洲研究会(也称ARA会),协商(略)地区包括中国市场在内的轴承涨价方针、涨价时机和幅度问题,交流分销商层面的经营信息。会议轮流召集,在价格需要调整时,每两到三个月举行一次;其他情况下,每一到两年举行一次。会议涉及中国市场轴承价格的内容至少包括:2000年9月至2001年5月,一致同意在(略)区域内适用统一固定价格表。2003年3月至2004年7月,多次协商因(略)涨价而面向(略)市场进行涨价问题,并分享各地区的涨价实施情况。2005年1月,确定4月起(略)地区包括中国销售的价格按照(略)销售价格上调(略)%,2月确定2005年价格上调(略)%的指导意见适用于每一地区的销售。2006年9月,会议要求日本精工调查在(略)生产产品的低价情况并进行提价。2006年9月以后,你公司退出这一会议。

  同时查明,2004年7月至2011年6月,为了进一步推动亚洲研究会上讨论的对中国出口轴承价格共同上涨,经捷太格特提议,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一致同意在上海召开出口市场会(也称EM会),由驻扎在中国关联企业的轴承相关负责人参加,讨论中国市场轴承的涨价时机、涨价幅度,交换轴承价格及产销量信息,分享各地区涨价实施情况,并对部分轴承品种的涨价幅度和时间进行反复协商并达成一致。其中,2006年5月,会议决定对轴承产品进行提价,并错开各公司的涨价时间,捷太格特于(略)月、你公司于(略)月、精工于(略)月起提价;同时共同决定了(略)型号各自的最低价格。2008年1月,会议交流和讨论涨价信息,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涨价幅度同为(略)%。2008年5月至2011年6月,你公司与其他当事人多次交换涨价及产销量信息。

  上述行为持续期间,你公司在中国境内销售轴承时,依据了亚洲研究会、出口市场会共同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产销量和涨价信息,分别于(略)年实施了涨价行为,特别是(略)年的涨价行为与其他当事人一致,同时也与同期会议协商的内容一致。上述行为抬高了我国轴承产品的销售价格,排除、限制了我国轴承市场的竞争,损害了下游经营者和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你公司提交的财务数据,经本机关核定,确认你公司2013年度在中国市场的轴承销售额为(略)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会议参加人员工作笔记和陈述书、电子邮件、财务数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直接协商产品涨价,多次参与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十年多,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了重要证据,且于2006年9月退出了亚洲研究会,于2011年6月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40%的幅度减轻处罚,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轴承销售额6%的罚款,计1.1916亿元。

  三、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你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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