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3月15日电(记者黄筱、罗政)明明已经全额付款,整车厂商却表示并未在客户登记系统找到相应信息;号称“二级经销商”的汽车销售企业,却还要从其他4S店进货……
这些汽车销售过程中的各种“猫腻”,一心想把心仪的爱车领回家的你,是否知道?
专家表示,涉及汽车等大额商品交易时,消费者需要提高警惕,懂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我权益,更重要的是监管部门加强规范公平透明的市场交易秩序。
销售合同,或藏“玄机”
上海市徐汇区的戴先生告诉记者,去年9月,他在一家名为“高瞻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经销商处购买了一辆比亚迪秦混合动力新能源车,并于10月支付了全款。“合同约定40天以内取车,但是现在已经4个多月过去了,连车影都没见到。”戴先生说。
车去哪儿了?戴先生和其他遭遇相同的20名购车者一道向比亚迪总部的客服部门咨询,结果却让他们大吃一惊:在比亚迪的客户系统中,根本找不到他们购车的信息。
然而,尽管购车合同约定了40天内交付,但是在销售合同的下方,甲方(公司)明确表示,如果因为厂商汽车交付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则可以延期交付,具体延期时间也没有说明。
“这给责任认定带来了困难,这一免责条款意味着公司可以以厂商没货为由反复推迟交货。”长期研究消费者维权的律师程学林说。
事实上,记者了解到,这种“延迟交付”的现象在新能源车销售环节并不少见。在上海华帆旗申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比亚迪秦”的一些顾客同样发现,原本一个半月就要交付的车辆,一直拖了将近5个月,而由于这期间补贴政策变化,新的争议随之产生。
销售“三损招”,你是否中招?
事实上,与合同中的猫腻相比,汽车销售中的三大“损招”更让人防不胜防。
——高大上的“经销商”,实为“二道贩子”。
比如上述代销比亚迪秦的“高瞻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并不是比亚迪下辖的4S店。事实上,该公司收取客户全额车款后,还要以公司的名义向上海联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比亚迪)购买车辆。而经比亚迪总部客服人员确认,在其代理商中并没有看到高瞻这家公司。这意味着这家所谓的经销商实际是“二道贩子”。
戴先生表示,比亚迪的4S店每月能够拿到至少30辆新车,而这家公司仅能拿到5辆。“公司在明知货源不足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导致交付困难,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程学林表示。
——漂亮的“新车”,实为“二手货”。
“延期交付”只是汽车销售猫腻的一种,一些“正规”4S店甚至用翻新车冒充新车欺骗消费者。长春市民刘先生在给新买的一辆一汽大众汽车做保养时发现,车前保险杠有刮擦痕迹,车身也有喷漆打蜡的痕迹。经过专业人士鉴定,这是一辆经过抛光维修的“二手货”。
据一名4S店销售人员透露,汽车配件市场的“二手货”现象更普遍。“汽车零配件是非常专业的领域,一些4S店借此蒙骗不懂行的顾客,打着原装的旗号,用非原厂的配件,却收取原装的高价,赚取更多的利润。”
——购车“糊涂费”,掏出知多少。
上海市汽车行业最近的一次监督调查显示,24.83%的受访者表示在购车过程中被收取过各种名目的费用。比如,4S店主动代办车牌,但是上牌费用却比客户自己去车管所办理还要高出几百元;车管所只收取5元的工本费,有的4S店却向客户收取50-60元。
“虽然比起几十万元的车,这都是小钱,但是毕竟存在误导销售的嫌疑,也侵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刚刚在杭州买了新车的吕先生说。
监管必须有,盲区不能有
有关汽车销售的合同、售后服务、收费等问题一直是顽疾,此外,我国汽车售后市场服务体系的不完善使得监管盲区扩大。
以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为例,程学林表示,按时、按约定交货是销售方应当履行的主要责任和义务。而生产厂商生产调整、运输等导致的销售者无法按时交货,系销售方的经营风险,理应由其自行承担,并非销售者不能及时交货的合法免责依据。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购房、购车等涉及高额金额交易的情况,应该提前做好功课,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尽量减少消费者与卖家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安徽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王云飞表示,目前消费者遭遇的汽车销售“潜规则”,维权成本高、调解容易处罚难、维权鉴定难等问题仍是难点。“消费者协会对商家没有刚性约束,消费者投诉后大多只能调解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者,消协没有执法权,警示作用小。”
“这需要监管部门从维护公平市场交易秩序为出发点,制定完善的汽车销售服务标准。”程学林说。比如像商品房交易合同范本一样,工商、行业协会和消保委大力推行“汽车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企业和消费者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