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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新立法法对汽车限购令影响有限

发布时间:2015-03-16 20:01: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记者庄胜春)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近年来,一些城市突击限购机动车引发广泛质疑。新立法法通过后,媒体普遍解读说,限购令不能再“任性”。但业内专家认为,这种解读可能带来公众不切实际的期待。

  很多人认为限购不能再“任性”的依据是,新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其关键首先在于,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以深圳为例,当时官方为限购令给出的依据是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可以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措施”的规定。深圳限购令受诟病的主要原因在于,并没有按照《条例》规定“公告相关预案,听取公众意见”。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高院院长齐奇:现在热议的限购、限排之类,其实它在上位法上是有依据的。群众有意见,主要是方法上应该做的更妥当点。

  不过,对于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能否成为限购依据,业内有不同意见。参与立法法修改讨论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说:

  王锡锌:国务院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是不是立法法所说的行政法规?我认为可能算不上,特别是如果你限制了公民的财产等基本权利、经济自由。

  但实际上,即便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立法法修正案也有规定: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先制定政府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淑娜:

  郑淑娜:我们开了一个口子,也是基于一级政府管理的复杂性和紧急性事项的处理需要。但是实施满两年必须要提交本级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如果不提交就要失效了。

  以此判断,突击限购仍有可能发生。王锡锌表示,考虑到公共管理效果,难以“一刀切”的要求所有政策都广泛征求民意,新立法法对于汽车限购令的影响有限。

  王锡锌:它是在原则上设定了权力运行,地方立法权、地方规章这种实体的权利边界,对权力的“任性”会产生比较积极的制约的作用,但是不应该有这种不切实际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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