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万辰璐)近日,璧城工商所接到一起购车保证金投诉案。消费者于2013年1月在璧山某汽车销售公司按揭购买了一辆小轿车(价格120000元),商家提供的发票注明按揭完毕后退还保证金3000元。消费者于2016年2月按约定按揭完毕,但商家以办理汽车上户产生费用为由拒退保证金3000元,消费者多次要求退换无果,双方由此产生消费纠纷,遂拨打12315进行投诉。
璧城工商所工作人员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条款、购车发票及费用明细进行仔细核查,并依据《消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进行调解。
经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商家扣除办理汽车上户所需合理费用1000元,当场退还消费者保证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