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发改委:三叶株式会社能主动报告 减轻罚款幅度

发布时间:2014-09-18 13:55:11  来源:中国网汽车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凡

  中国网汽车9月18日讯 今日,国家发改委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布对12家日本汽车零部件企业实施反垄断处罚。国家发改委此前的通告显示,对这12家日本零部件和轴承企业合计罚款12.354亿元。

  发改委查明,三叶株式会社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情节严重,决定对该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该公司能够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发改委决定对三叶株式会社按照2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8%的罚款,计4072万元。

  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改办价监处罚[2014]6号

  当事人: 三叶株式会社

  地 址: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与其他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进行价格协商、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了调查。本机关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现查明,2004年至2010初,你公司与株式会社电装在日本频繁进行会谈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联系,交换价格信息,进行价格协商,多次达成并实施订单报价协议。你公司价格协商的产品包括雨刮器、(略),其中获得中国市场订单的产品为雨刮器。截至2013年底,你公司经价格协商后获得的中国市场6个雨刮器订单仍在供货。

  你公司进行价格协商并获得订单的具体情况如下:2004年,你公司与电装就供应给(略)用前雨刮器系统,通过会面进行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最终你公司获得了订单。2005年下半年至2006年,你公司与电装就供应给(略)和(略)用雨刮器,通过多次会面和邮件进行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你公司获得了(略)的订单。2008年初,你公司与电装就供应给(略)用雨刮器,通过会谈和邮件进行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最终你公司获得了订单。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你公司与电装就供应给(略)用前雨刮器系统,通过多次会谈和电话进行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最终你公司获得了订单。2009年,你公司与电装就供应给(略)用前后雨刮器,通过多次会谈和邮件进行协商并就第一次报价达成协议,此后你公司经第二次未协商的报价后获得了后雨刮器订单。2009年末至2010年初,你公司与电装就供应给(略)用前雨刮器,通过多次会谈和邮件进行协商并达成报价协议,你公司获得了订单。

  根据你公司提交的财务数据,经本机关核定,确认你公司2013年度在中国市场的雨刮器销售额为(略)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情况报告、调查询问笔录、会议记录、会议参加人员笔记、电子邮件、财务数据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或变更汽车零部件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直接影响了相关汽车零部件价格,间接抬高了有关品牌整车价格,损害了下游汽车制造商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利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属于达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你公司多次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情节严重,对你公司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10%的罚款。但考虑到你公司能够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且停止了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第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按照20%的幅度减轻罚款,处2013年度中国境内涉案产品销售额8%的罚款,计4072万元。

  三、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将罚款上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收款人全称:(略);账号:(略);开户银行:(略)。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你公司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你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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