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蒋先生最近很闹心,他在白沙大道广西桂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看中一辆SUV汽车,当时觉得合适便交了3000元定金,后因其觉得对方以各种理由加钱而决定不买,但4S店坚称“定金”不能退还。蒋先生很疑惑,自己并没有购买车辆,为何“定金”不能退还呢?
买车本来是件高兴事,然而蒋先生却遭遇4S店“退订不退定”的尴尬。近日,市民蒋先生拨打了本报热线诉说其不满。今年4月中旬,蒋先生在白沙大道广西桂爵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看中了一辆名爵SUV汽车,总价值14万元。“车子相中了,价格也挺优惠的,当时就和对方签订了一个购车协议,交了3000元定金。”然而在过后的沟通过程中,蒋先生觉得对方在以各种理由加钱,“我不想在这里买车了,但4S店并不打算退还定金。”蒋先生表示,“我希望维权,要求返还定金。”
对此,该4S店回应称,事情是按照与蒋先生签订的购车合同的步骤来进行的,而蒋先生存在违约情况,所以定金不予退还。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汽车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在购车签订合同后支付的定金是不应该退的。在他看来,已经交了定金,4S店向厂家申请发货,车快到了顾客退车,车只能存放着等别人买,存放时产生的费用正好由顾客的定金相抵一部分,以减少损失。
那蒋先生支付的“定金”究竟能不能退还呢?记者咨询了广西弘景律师事务所的李兆烽律师,他表示,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中出现的为“定金”还是“订金”。
李兆烽解释,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销售者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它的特点在于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交易得以实现。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必须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履约时,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视为“预付款”,不具备担保性质。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要求经营者退款。
对于蒋先生提出的对方乱加钱的情况,李律师表示蒋先生应搜集证据,证明4S店在与其交涉过程中存在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证明对方违约才有可能拿回“定金”。李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预定商品或服务时应再三考虑。在签合同前,消费者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的内容条款,必须事先问清楚写下附加条款。而汽车经销商也可以提前说明,如果预定了车而不提车,顾客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最好是书面说明。这样明确双方的责任,才能避免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