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一《征求意见稿》意味着约 束和规范我国外商投资行为多年的 “外资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正在进行合并和修订。
《征求意见稿》改革了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取消了此前“外资三法”确立的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外国投资者,《征求意见稿》在依据注册地标准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定义的同时,引入了“实际控制”的标准。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可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
在汽车行业,中资还是外资的身份一直备受关注,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汽车生产企业生产资质的批复。以沃尔沃汽车为例,在其被吉利控股集团收购后,按照新的《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今后其或在审批方面将享有中资企业相同的国民待遇。
“目前法规还在征求意见中,正式发布后可能还会在现有基础上有所调整,不过大致方向不会变化。”近日,主导修改的商务部条法司相关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有观点认为,《征求意见稿》的出台,除了释放出促进外商投资的有力信号,也将提升中国汽车企业跨国并购以及资本输出的热情。
新规引入“实际控制”概念
“今后只要在负面清单之外,以及在一定投资额度之内的外资企业,将不需要进行逐案审批,这类外资将享有国民待遇一样的审批流程,审批效率也将大大提升。” 商务部外资司相关人士近日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别于内资企业,此前外资企业在投资审批方面,会根据项目的不同,首先向地方商务部门或者商务部提交申请,待批复后凭借 批复证书去办理工商登记。这一流程通常在1~2个月之间。这意味着取消逐案审批后,大部分外资将不再经历这一环节。
在扩大市场准入、减少行政审批的同时,《征求意见稿》更加注重对外国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其中明确指出,“外国投资者或外 国投资企业对其投资经营行为,无论是否属于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列明的领域,都要向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在依据注册地标准对外国投资者予以定义的同时,还引入了“实际控制”的概念: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境内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受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可视作中国投资者的投资。
《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18条对“控制”作出的进一步解释:“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该企业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的”。
这意味着,新的界定标准下,部分企业将被重新归类。在汽车行业中,一个典型案例是,被吉利控股集团收购的沃尔沃汽车或被视为“中国投资者”,但按照此前的 外商界定标准,由于沃尔沃总部注册地位于瑞典,因此虽然其被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集团)全资收购,但并未改变其外商身份。
此前,外商身份让沃尔沃国产颇为尴尬。根据此前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汽车整车制造业只有外资比例不高于50%时,才属于鼓励之列。
因此,吉利控股集团掌门人李书福不得不采用“父子联姻”模式,让沃尔沃与其母公司吉利控股集团进行合资,沃尔沃汽车在中国的大庆、张家口等工厂持股30%,吉利控股集团持股70%。
尽管李书福是将钱从左口袋放进了右口袋,但在财政补贴以及审批流程等方面,沃尔沃汽车的“外来者身份”或仍难享受到相应的优惠与便利。
汽车行业分析师钟师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中央层面对于内外资企业在税收方面的待遇基本一致,不过在市场化运作过程中,内外资企业的差异已有所体现。“典型的例子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外资企业就无法享受与本土企业相同的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