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陕西省物价局对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及西安、商洛、杨凌三市(区)的31家机动车检测机构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15年11月15日,陕西省放开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政府指导价转为市场调节价。2015年12月中旬,西安市、商洛市及杨凌区部分机动车检测机构向社会公示,将全面上调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针对机动车检测收费异常情况,陕西省物价局随即开展外围摸排工作,并于12月18日会同有关部门召开机动车辆检测机构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强调禁止机动车检测机构串通涨价、协议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但12月21日起,西安等地机动车检测机构相继大幅上涨车辆检测收费标准,平均涨幅达100%以上。陕西省物价局在前期摸排的基础上,立即对相关协会和机动车检测机构启动反价格垄断调查。
调查显示,涉案机动车检测机构在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西安分会的组织下,自2015年11月上旬起即在微信群内讨论集体涨价事宜,并分别于11月25日、12月4日和11日三次召开会议,协商统一上调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约定涨价时间,并制定罚则,督促各检测机构必须执行统一商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为此,陕西省物价局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对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处以25万元罚款;对第1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机动车检测机构,依法免除处罚;对其他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4家机动车检测机构,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对其余26家机动车检测机构分别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6—8%的罚款。以上罚款合计576.9561万元。
放管结合是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基本原则之一。放开价格并不是一放了之、放任不管。在价格放开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不得实施价格违法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放开价格行为的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障价格改革顺利推进,确保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