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所购新车在4S店进行新车装潢期间,因工作人员将该车提供给其他客户进行试驾,造成新车与其他车辆发生剐蹭。事发后,车主要求解除购车合同。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张女士的诉求被驳回。
新车在4S店被剐蹭
2013年10月29日,张女士在一家汽贸公司4S店内购买了一辆价值21万余元的东风标致车。两天后,她取得了该车发票并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船税及商业保险。同年11月1日,4S店验车人员带张女士去验车上临时牌照,张女士拿到了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同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
当日中午,张女士和4S店验车人员驾车回到店内。张女士将新车钥匙交给了店内工作人员,等待对新车装饰服务。当天下午,前来取车的张女士在4S店门口看到,一名男子正在驾驶她的车,4S店工作人员则在车外指挥该男子倒车。突然“砰”的一声响,与另一辆车发生了碰撞,造成车右后侧剐蹭。
事后张女士才知道,有客户欲了解张女士所购这款车的刹车情况,于是在店内人员的安排下进行试驾。在提出换新车或者退还车款遭到拒绝之后,张女士提起了诉讼。
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
张女士诉称,其购买的并非试驾车,更非事故车及有维修记录的车。事发后,被告强迫其接受事故车。此外,被告未明确告知或警示,“车主在店内不能把车钥匙交付店内任何工作人员,必须自行负责车辆的安全和监督装潢服务过程”,故被告在销售活动中存在欺诈意图。张女士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退还购车款、车辆购置税、交强险和商业险等费用共计23.9万余元。同时,双倍返还42.5万元购车款。
被告汽贸公司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不具有任何法定解除的情形。且该车辆已交付给原告并办理完成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原告也以车主和被保险人的身份为该车办理了车辆保险。原告已实际拥有车辆所有权,双方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在此前提下,张女士要求解除合同、退车款没有法律依据。此外,事故引起的车辆损害问题并不严重,完全可以修复,且修复后不会影响车辆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
被告还指出,涉案车辆为合格产品,被告从未对原告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欺诈。不过,公司承认对该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不善责任,并表示已对违规员工进行了处罚。
解除合同无法律依据
一审开庭时,汽贸公司同意更换一辆同款式同配置的新车,但张女士未同意。一审败诉后,张女士提出上诉。她认为,虽然车辆和车钥匙已经交付给她,但车辆和车钥匙均在销售公司的控制中,并未实际转移给她。此外,新车装潢也应当归入车辆买卖合同中来,在未完成并交付给她之前,也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交付。因车辆交付尚未完成,故车辆毁损的风险应由销售公司承担。
市二中院认为,张女士所购车辆系整车出厂的新车,汽贸公司在交付车辆时未存有瑕疵,张女士也已办理了车辆的检验及登记手续,故双方买卖合同已基本履行完毕。张女士上诉所称汽贸公司未交付车辆并以公司在提供车辆装潢服务过程中造成其车辆损坏,导致其合同目的落空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车辆受损,张女士可另行向汽贸公司主张权利。
(记者 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