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06日 星期一

汽车消费时代车主维权有多难

  2013年5月14日,第12届青岛国际车展开幕。在青岛会展中心南门外广场,因对汽车售后不满,车主将价值260多万元的玛莎拉蒂砸掉;2012年11月,杭州西湖边,20多名年轻人拉着一辆豪华宾利轿车“游街”;2011年,陕西西安高先生购买进口雪铁龙C4,10个月维修达40多次无果,于是用黄牛拉着车在西安该品牌的4S店门口抗议……近年来,消费者对汽车售后服务不满事例比比皆是,虽然有些消费者选择了用非常“幼稚”的手段维权,而这背后饱含的,则是消费者对维权的无奈与愤怒。

  5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接受社会征集意见的最后一天,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主办了“汽车消费纠纷法律责任研讨会”。为广大汽车消费者提供维权意见。

  首例更换“问题汽车”案胜诉,汽车维权仍非易事

  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家用汽车消费量与日俱增,汽车消费纠纷也大量出现。

  “才买了两年的汽车就换了三个变速箱,这样的车子我实在没有信心和胆量再开下去了。”2011年底,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车主任先生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汽车经销商对自己购买的“问题车辆”予以更换。2012年2月15日,宜兴法院根据合同法相关法条,一审判决消费者胜诉。而此案也成了全国首例更换“问题汽车”的国内“汽车三包”维权案件。虽然最后任先生的案子胜诉了,但宜兴法院的法官则表示:任先生的此次诉讼成功只是个案,在我国相关法律尚不完善的前提下,更多消费者要想实现更换车辆或其他汽车消费维权目的,并非易事。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介绍,2010年至2012年,该庭共审理了21起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纠纷主要类型包括:汽车销售企业隐瞒车辆瑕疵等引发的退车、换车或双倍赔偿争议;汽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赔偿争议;以及汽车维修、保养过程中引发的维修费用或保养费用、支付费用等。其中,汽车消费者一方完全胜诉的占32%,汽车消费者一方部分胜诉的占41%,汽车消费者完全败诉的占27%。而纠纷的环节,基本上涵盖了汽车的购买、保修、修理、使用和保险理赔等各个环节。

  其中一些典型案件,如:张女士以13.8万元购买了一辆新轿车,结果几个月后保养时,却发现车辆在购买前就曾因划伤而修理过;艾先生乘坐孙某驾驶的轿车在高速行驶时与货车发生交通事故,但轿车安全气囊未弹出,造成艾先生受伤;王先生以10万元购买一辆轻型客车,购车后发现车辆存在振动、车身前部高低不一、车辆跑偏、后部异响等问题,于是不得不多次进行修理……虽然大多以消费者的胜诉而告终,但更多的消费者在遇到“问题车”后,还是只能自认倒霉。“买车容易修车烦,换车难于上青天”正是汽车消费维权的真实写照。

  “举证难”成车主维权“拦路虎”

  面对如此艰难的汽车消费维权,消费者开始将希望寄托在“汽车三包”及配套法规政策的出台上。

  其实,从2004年开始,国家有关部门就已经开始酝酿出台汽车退换修的三包规定,但一直迟迟未能面世。直到去年年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才公布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这一旨在保护车主权益的法规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然而,有了“汽车三包”规定,就意味着车主维权渠道畅通了么?对此,参与“汽车消费纠纷法律责任研讨会”的专家和法官指出:“举证难”是目前车主维权的“拦路虎”。

  目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产品是否具有缺陷”这一关键问题上,由消费者举证。无法举证就无法胜诉,无法索赔。因此,“要想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首先就要从破解‘举证难’开始。”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杨筝介绍说,自己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发现:车主想要维权,就必须得举证汽车存在质量问题。但车主与汽车厂家相比,两者地位极为悬殊,信息极不对称,后者掌握着汽车的技术信息,而前者不可能有这么专业的知识,因此,要求消费者个体举证汽车质量问题非常难。

  于是,正在进行修改的消费者保护法被寄予厚望。5月30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结束。该草案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自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纠纷的,由经营者承担相关举证责任。”

  “消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对‘举证责任倒置’进行了设置,这种设置在某种程度上对目前的举证难问题能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消抵了普通消费者与汽车厂家在专业知识、信息资源、诉讼成本上的不对称,另一方面也能促使汽车厂家积极主动地去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良,从而倒逼中国的汽车产业不断升级发展,形成良性循环。”杨筝说。

  高额鉴定费让维权车主止步不前

  除了“举证难”,“鉴定难”也是车主维权中的一个巨大“瓶颈”。

  对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深有感触。他介绍说,目前国内有条件和能力的鉴定机构不多,而不多的几个机构又与汽车生产制造商之间或多或少有着“血亲、姻亲、抚养关系”。这些亲缘关系和经济关系导致为数不多的鉴定机构不愿意接受事故车、老旧车的鉴定,多以“我们只鉴定新车,不鉴定事故车”或“我们没有鉴定标准”等技术上的理由推辞。二中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汽车安全气囊未打开的案件时,联系了国内几乎所有的鉴定机构对安全气囊系统进行鉴定,勉强有一个机构答应试着读取数据,也因各种原因未能完整读取。最终,事故方坚持认为气囊有问题,汽车制造商坚决否认。无奈之下,法院经多次调解最终结案,但审理长达三年时间。

  北京丰台区法院法官杨筝在审判中也发现,汽车质量类鉴定费用较高,一般在上万元乃至数万元,而一位专家出庭的费用也要一万元。因此,高额的鉴定费用使大部分维权车主不得不止步不前,尤其是所涉车辆为中低档轿车时,鉴定费用几乎等同于购车成本。一旦维权失败,这笔不小的费用将由车主自己承担,风险太大。2011年6月至今,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共受理汽车产品责任纠纷案件10起,只有2起案件车主交纳了鉴定费用,其余8起车主均未交鉴定费。“鉴定周期过长也提高了维权成本。”杨筝说。由于在鉴定中常常涉及事故车的提取、交通事故卷宗的调取及案发现场的勘察,使得鉴定周期被无限期拉长。为了鉴定,车主要搭上大量的人工和财力,无形中提高了维权成本。

  改变维权困境,从构建消费者友好型的法制、商业文化开始

  “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就此形象地比喻当前车主维权困境。对此,他提出,要想真正改变消费者的维权环境,就要从构建消费者友好型的法制、商业文化开始。

  刘俊海教授建议:一、建立一个消费者友好型的立法体系。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肯定不能寄希望于汽车生产厂商的仁慈,而是需要一个好制度。希望新消法的修改,能着眼于不同的商品和服务,包容汽车消费者合理的正当的利益诉求。

  二、建立一个消费者友好型的行政监管体系。行政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依法履行行政市场准入,行政指导,行政监督,行政调节等法定职责,净化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开公平的竞争秩序,维护公平的交易秩序。

  三、建立一个消费者友好型的司法体系。确实做好开门立案,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同时,在根据实际法律依据的同时,通过对消费者适度倾斜,恢复他跟商家之间应有的平等地位。

  四、建立一个消费者友好型的企业的社会责任政策。如今,随着暴利时代正在逐渐终结,企业已陆续进入微利时代。因此,将来企业之间的竞争,将不再是靠资金,而是靠社会品牌。因此,企业的成功更需要情商、智商、法商、德商。

  五、建立一个消费者友好型的社会监督体系。尽快成立独立、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应是下一步汽车维权当中最核心的问题。

  六、建立一个消费者友好型的消费维权体系:社会在引导消费者如何树立理性、科学、文明、绿色消费的理念的同时,也要注意监督那些有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4S店、生产厂商,以及为他们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权益。如果能预防或避免这些机构的侵权行为,对消费者权利也将是一种有力保护。

  “所以我希望我们的政府能进一步完善汽车消费法制环境,早日实现让每一个消费者开上放心汽车的中国梦。”刘俊海教授最后说。

  • 来源:人民政协网
  • 编辑:刘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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