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维修信息将强制公开 消费者可善用新规

发布时间:2015-10-19 08:33:51  来源:新京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孙建鹏

  目前而言,汽车生产厂家掌握的车辆核心数据,包括电子控制系统数据、电路接线图、维修手册等,都只提供给旗下的授权经销商。这就导致4S店在车辆维修方面,特别是涉及发动机、变速器、电线电路等关键部位的维修时,存在社会汽车修理单位难以比拟的技术优势,形成了技术垄断的局面。4S店存在的小病大治、只换不修、工时费虚高等一直是车主们抱怨的热点问题,但因为4S店拥有垄断性的技术优势,所以消费者往往只能是“有苦说不出”。

  而日前,《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交通运输部联合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实施后,消费者可以善用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让自己的用车更加经济、高效。

  修车不必“绑定”4S店

  《办法》明确汽车生产者应采用网上信息公开方式,公开所销售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办法》要求,“汽车生产者应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及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不得通过设置技术壁垒排除、限制竞争,封锁或者垄断汽车维修市场。汽车生产者同时应向社会有关信息用户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

  此《办法》明年起一经实施,4S店在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方面的垄断将被打破,社会汽车修理单位的维修资源将得到加强,他们在维修专业性方面将有比肩4S店的基础和可能。

  与《办法》呼应的是,此前交通部对现行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了十项修改意见,修改后的《规定》也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托修方有权自主选择维修经营者进行维修。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依据此规定和前文《办法》中的条文,消费者就可以按照实际情况选择价格体系更实惠、经营机制更灵活的社会汽车修理单位,而不必被4S店“绑定”。

  “同质配件”获认可

  《办法》要求“加强同质配件使用推广,促进保险企业依据维修技术信息、同质配件使用精确定损,降低维修成本和保险费用,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规定》中也首次明确定义了“同质配件”,即“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同时阐明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

  在同质配件受到正式认可的背景下,消费者就可以更加放心地前往社会汽车修理单位选购到价格低廉,却与“原厂配件”媲美的同质配件,这样可以有效降低用车成本。而目前电商也在积极布局汽车后市场,通过电商销售的同质配件可以从生产商直接抵达消费者手中,省却了中间环节,消费者的使用成本更加低廉。不过业内人士分析,目前同质配件的推广还存在统一编码、质量认证、品牌认证等大量工作需要落实。

  “老车”同样有保障

  按照《办法》的要求,汽车生产者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取得CCC认证的乘用车,要在车型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公开维修技术信息;汽车生产者要在2017年1月1日前,公开2008年7月1日后取得CCC认证并上市销售的乘用车的维修技术信息。

  也就是说,明年起新上市的车型必须及时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而老车型最晚到2017年也要公开相应信息。否则汽车生产者会受到相关处罚。

  一些拥有老款车型的车主经常碰到配件难觅、维修不易的问题,此次维修信息公开后,可以较为有效地解决这方面的难题,车主也可以依据公开的维修信息寻找相应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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